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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延长工时行为的法律评判
时间: 2003/12/7 17:22:06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1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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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对延长工时规定了若干限制措施,其规范对象为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仅是其自己的财富,也是社会需要着力保护的对象。过多地放弃自我休息,虽为劳动者自愿,但有违劳动保护之宗旨。
   从生理上看,人的脑力和体力是有其生理限度的,当劳动超过了一定限度后,工作时间的延长和劳动创造的价值往往成反比,而与劳动纪律的违反成正比(如次品率上升和工伤事故的频发等),这被称之为“效率递减率”。此种现象于企业于劳动者本人均不利。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自愿奉献者由于长期得不到正常休息而疾病缠身甚至英年早逝,作为用人单位和社会对此不能熟视无睹。过多地宣传这类行为有可能引导一种有违初衷的价值取向。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律诚然不可能为自愿加班加点行为划一道合法、违法的界线,但应赋予用人单位劝告的义务,即当用人单位发现职工自愿加班加点超过一定限度后,应劝说或阻止职工,对于鼓动职工放弃休息为企业工作的,发现职工因自愿加班加点积劳成疾而不制止反而变相怂恿的,应追究企业领导人失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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