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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毕业生就业实行“见习期”
时间: 2004/1/3 15:50:14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点击:1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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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京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获悉,明年起在南京落户工作的毕业生将告别就业试聘制,实行见习期管理制度,毕业生就业不再有“试用期”。
  南京市要求企业接收2004届毕业生时,应与其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中见习期为6—12个月,合同中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见习期内,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共同执行见习期管理规定,共同遵守双方达成的协议和
  签订的劳动合同。毕业生见习期内按规定接受就业培训,培训结果作为毕业生见习期满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和晋升初级职称的必备条件。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和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含参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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