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齐鸣与单位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半年之后他被单位派往香港培训,培训前单位与其约定,服务期为3年。今年2月底刚好合同期满,但尚有1年半的服务期,而此时,单位提出2年合同期满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月薪降为4000元,张齐鸣则要求单位按原合同继续支付5000元月薪,以致双方引发纠纷。
事实上,黄浦、徐汇、杨浦的劳动、工会部门在近2年中至少接到了50多起此类涉及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而引发的纠纷。
昨天,当张齐鸣拨打劳动法苑咨询热线时被明确告知,按照本市劳动部门新出台的《通知》,他可以照拿5000元的薪水。
据了解,该《通知》明确,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据悉,《通知》还明确,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来源:新闻晨报